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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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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7-03 01:07作者:马骏来源:第一财经研究院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的此项承诺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历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它不但会加速中国的绿色低碳转型,也正在激励其它主要国家做出碳中和的承诺,有望成为确保《巴黎协定》在全球实质性落地的最重要推动力。中国等主要国家的碳中和承诺将大大提高《巴黎协定》目标得以实现的可能性,进而避免出现亿万气候难民的危机,因此,将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国内外气候变化专家的研究显示,中国有条件在2030年之前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基于目前已经成熟和基本成熟的绿色低碳技术和商业化的可行性,专家们预测,如果中国及时采取有力的碳中和政策,就有望在2050年将碳排放从目前(2020年)水平降低70%左右(如图),到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即实现净零碳排放。

如果要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在实体经济层面必须加速推动电力、交通、建筑和工业的大规模去碳化,争取在大多数产业实现自身的近零排放,较小比例难以消除或降低的碳排放将由碳汇林业来吸收 (固碳)。


(一)电力:去煤炭、加速发展清洁能源。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60%左右,燃煤发电是我国碳排放的最大来源,电力行业总碳排放的一半左右。在碳中和的路径之下,电力系统需要深度脱碳,到2050年左右实现行业净零排放,非化石能源电力将占总电量的90%以上;因此,包括光伏、风电、核能和绿色氢能等的生产、消费和投资,将以比过去所有规划更快的速度增长。清华大学研究显示,碳中和目标需要2050年非化石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总消费中占比达到75%左右。国网研究院、风电协会等机构估计,“十四五”期间新增风光装机容量将达到年均100吉瓦(GW)左右,比“十三五”时期增加约一倍。到2050年,风光的总装机容量应该达到4000GW左右, 比2020年的水平(约350GW)提高10倍以上,占2050年我国发电量的65%以上。


碳中和要求煤炭相关产业的生产、消费和投资必须尽快大幅下降,传统的煤炭开采、煤电产业将难以为继,曾经是主流观点的“煤炭清洁利用”战略也将被快速淘汰。除非碳捕捉技术能够在可预见的将来成为商业可行,且成本低廉,各类煤炭的利用方式(煤发电、煤制气、煤制油和其它主要煤化工技术)由于其高强度的碳排放,都是与碳中和的目标相矛盾的。根据国际能源署等机构的研究,要实现《巴黎协定》要求的控制全球温升不超过1.5度的目标,全球必须设定碳排放总量的限额(碳预算),因此全球现存煤炭储量的80%和石油储量的70%可能将不会得到利用。中国也必须接受这个现实。


(二)交通:实现电动化。交通行业(包括公路、铁路、船运和航空)用能源(主要是燃油)不仅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还可导致大量碳排放。电动车不仅污染排放为零,即使在目前电力结构下,碳排放也比燃油车低。未来,电力行业实现了高比例清洁能源、零碳排放的条件下,使用电动车、电气铁路运输即可基本解决公路和铁路的碳排放问题。因此,交通行业实现碳中和的转型路径主要应该是确保在常规公路、铁路交通中实现完全电动化和电气化。更多的省市需要像海南省一样,宣布在不久的将来(如2030年)实现新车上市全电动,制定燃油车淘汰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应该争取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销售占汽车销售的50%左右。


同时超前建设汽车充电和加氢基础设施,大力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尤其是重型运输车辆,力争到2035年,使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此外,还要鼓励船舶和航空运输业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加速淘汰高耗能交通运输设备和技术。城市化过程应注重绿色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投资轨道、快速公交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城市骑行、步行等绿色出行设施和环境,减少私人机动车出行需求,从源头减少交通相关碳排放,提升城市活力。


(三)建筑:大力推广零碳建筑。建筑用能占我国总能耗的20%左右,主要用于建筑物的照明、供暖制冷、家电能耗等,而这些能源大部分来自高碳的火力发电。建筑业要想实现净零排放,主要有两个路径:一是建筑节能,二是使用绿电(光伏等清洁能源)。


与电力、交通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实现低碳甚至零碳的技术已经基本成熟,只要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资源,加大有关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力度,有望成为我国最早实现零碳化的部门。在欧洲,已有若干零碳示范园区,园区中所有建筑物已经实现净零排放,且不需要政府补贴。我国的一些试点项目也证明了零碳建筑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实现建筑部门总体零排放的基本要素是:提高新建建筑物节能标准,尽早制定和实施超低能耗和零碳建筑标准,大力推广零碳建筑;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建立零碳示范园区,完善零碳建筑技术;提高建筑用能电气化率,充分使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如光伏),调整北方采暖地区供暖热源结构和提升热源效率;推广节能和智能化高效用能的产品(如家电)、设施。


(四)工业:调结构提能效、推广低碳技术。与电力、交通和建筑行业相比,工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技术复杂程度更高,要完全实现零碳的难度更大。清华大学的研究表明,大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能效提升、电气化改造和高碳原料的替代,到2050年,我国的工业碳排放水平有望比当前降低70%。实现这个目标的路径主要有四个核心内容:一是工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低附加值产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会逐步下降。预计到2050年,我国高附加值行业增加值占工业产出的比重将从目前的35%上升到60%左右,工业能耗会因此比目前水平下降60%左右。二是提高工业体系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能效提升是工业降低碳排放的重要路径,各种资源(如塑料、钢铁、铝等原材料)的循环利用也有助于降低在原料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通过大规模使用高能效、低排放甚至零碳技术,到2050年,我国单位工业增加值的能耗可能比目前水平下降65%左右。三是工业部门电气化和推广低碳燃料/原料的利用。目前,我国工业行业仍然大量使用燃煤锅炉,电气化率约为26%,未来,可以通过提高电气化率并使用绿电,来大幅降低碳排放,比如到2050年提升到70%左右。四是用各类新材料、新原料替代化石原料(如使用氢能替代焦煤作为钢铁生产的还原剂)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碳中和目标下金融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金融业在实体经济大规模向低碳、零碳转型的过程中也必须转型。金融业的转型一方面要满足实体经济转型带来巨大的绿色低碳投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防范由于转型风险所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包括高碳产业的违约风险和减值风险以及某些高碳地区所面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实现碳中和需要数百万亿的绿色投资。实现碳中和需要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其中,绝大部分需要通过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来实现。关于碳中和所需要的绿色低碳投资规模,许多专家和机构有不同的估算。比如,《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报告提出了四种情景构想,其中实现1.5℃目标导向转型路径,需累计新增投资约138万亿元人民币,超过每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再如,笔者牵头的《重庆碳中和目标和绿色金融路线图》课题报告估算,如果重庆市(GDP规模占全国比重约1/40)要在未来三十年内实现碳中和,累计需要低碳投资(不包括与减排无关的环保类等绿色投资)超过8万亿元。此外,中国投资协会和落基山研究所估计,在碳中和愿景下,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能效、零碳技术和储能技术等七个领域需要投资70万亿元。基于这些估算,未来三十年内,我国实现碳中和所需绿色低碳投资的规模应该在百万亿元以上,也可能达到数百万亿元,因此将为绿色金融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碳中和为金融业带来的机遇。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所产生的如此规模的绿色投资需求,将为有准备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业务快速成长的机遇。其中,几个典型的产品领域包括:


1.银行:创新适合于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项目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开展绿色建筑融资创新试点,围绕星级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建材等领域,探索贴标融资产品创新;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服务小微企业、消费者和农业绿色化的产品和模式; 探索支持能源和工业等行业绿色和低碳转型所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转型贷款。


2.绿色债券:发行政府绿色专项债、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气候债券、蓝色债券以及转型债券等创新绿债产品;改善绿色债券市场流动性,吸引境外绿色投资者购买和持有相关债券产品。


3.绿色股票市场:简化绿色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审核或备案程序,探索建立绿色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对一些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绿色企业,支持优先参与转板试点。


4.环境权益市场和融资: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探索碳金融和碳衍生产品。


5.绿色保险:大力开发和推广气候(巨灾)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可再生能源保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


6.绿色基金:鼓励设立绿色基金和转型基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的股权投资,满足能源和工业行业的转型融资需求。


7.私募股权投资:鼓励创投基金孵化绿色低碳科技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绿色项目或企业并购重组。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为绿色资产(企业)挂牌转让提供条件。


8.碳市场:尽快将控排范围扩展到其他主要高耗能工业行业以及交通和建筑领域等,同时将农林行业作为自愿减排和碳汇开发的重点领域。


(三)金融业需要防范和管理气候风险。在全球主要国家纷纷宣布碳中和目标、加大落实《巴黎协定》力度的背景下,由于应对气候变化而带来的转型风险对许多产业和有气候风险敞口的金融机构来说会越来越凸显。转型风险指的是在实体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政策、技术和市场认知的变化,对某些企业、产业带来的风险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财务与金融风险。比如,在各国采取政策措施推动能源绿色化的过程中,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产业的需求会大幅下降;为了落实《巴黎协定》,许多国家的碳市场价格将大幅上升,使得大量高碳企业必须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购买碳配额;由于技术进步,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的成本快速下降,对化石能源会产生替代作用,并逼迫化石能源价格持续下降。


在这些转型因素的推动下,煤炭、石油以及仍然使用高碳技术的石化、钢铁、水泥、铝等制造业,涉及毁林和其他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产业和项目都有可能出现严重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严重亏损,乃至倒闭;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这些风险会体现为贷款/债券违约和投资损失。在某些高碳产业密集的地区(如山西、陕西、内蒙古等),此类与气候转型相关的风险可能会演化为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以及由于大规模企业倒闭所带来的失业和其他社会风险。


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我国煤电企业贷款的违约率可能在10年内可能会上升到20%以上。其他高碳行业的贷款违约率也可能大幅上升。气候转型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可能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过去几年,一些国外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如英格兰银行、荷兰央行、法国央行、欧央行等)、国际组织和合作机制(如央行绿色金融网络,即NGFS)已开始强调金融业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重要性。但是,中国的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普遍缺乏对气候转型风险的前瞻性判断和风险防范机制。


金融业支持碳中和的国际经验


欧洲、英国等发达经济体在过去几年中较早宣布了碳中和的目标, 其金融业和监管机构也在支持低碳投资方面有较多的经验。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以“不损害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原则,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从多年前一些非官方机构所推出的绿色和气候金融标准,到最近几年欧盟正在制定的官方可持续金融标准,其主导原则是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也覆盖了其它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如降低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等。但欧盟在最新发布的可持续金融标准中强调,符合其标准的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它可持续发展目标,即不能因为实现了一个目标而损害了另一个目标。比如,煤炭清洁利用项目可以有效降低空气污染,但由于大幅增加碳排放,不符合可持续金融标准。


(二)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强化气候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英格兰央行前行长马克·卡尼(Mark Carney)在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下发起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制定了有关信息披露标准,并建议企业和金融机构按此标准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该项倡议已得到全球数百家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响应,也被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借鉴或采纳。比如,欧盟在2019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和产品必须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的要求,并于2021年3月开始实施。2020年12月,英国宣布要求几乎所有公司在2025年按照TCFD开展信息披露。2020年7月,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此外,许多欧洲和英国机构已经披露了投资组合的碳足迹和机构自身运行的碳排放信息。


(三)不少发达国家的机构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由笔者担任主席的NGFS监管工作组在2020年9月发布了两份研究报告,囊括了全球三十多个机构开发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方法和工具,包括对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的分析。这些机构中的大部分来自欧洲发达经济体。


(四)创新的绿色和气候金融产品。欧洲等发达市场在ESG金融产品和碳市场、碳金融方面处于明显领先地位。值得我们借鉴的产品包括各类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关联的信贷、债券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 转型债券、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绿色资产证券化(ABS)等。此外,欧洲的碳交易市场ETS覆盖了整个经济体45%的碳排放,相关衍生品工具也为碳市场发现价格和改善流动性提供了较好的支撑。


目前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的差距


自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来,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激励机制、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地方试点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部分领域的成就已经取得了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但是,与碳中和目标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体系还在几个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目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虽然人民银行主持修订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它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作相应的调整。这些标准中的部分绿色项目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碳排放的要求。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不符合碳中和的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重要基础。被投企业和项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则是低碳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我国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尚未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披露绿色信贷/投资的信息,但多数还没有对棕色/高碳资产的信息进行披露。多数机构也缺乏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能力。金融机构如果不计算和披露其投资/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敞口和碳足迹信息,就无法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不了解其支持实体经济减碳的贡献,也无法实现碳中和目标。


(三)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尚未充分体现对低碳发展的足够重视。金融监管部门的一些政策(包括通过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和通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激励银行增加绿色信贷等)和一些地方政府对绿色项目的贴息、担保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的积极性,但激励的力度和覆盖范围仍然不足,对绿色项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资缺乏特殊的激励。这些激励机制的设计也没有以投资或资产的碳足迹作为评价标准。


(四)对气候转型风险的认知和分析能力不足。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但还未系统性地建立气候风险分析的能力,也没有出台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具体要求。除了几家在绿色金融方面领先的机构已经开展了环境、气候压力测试之外,我国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及相关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数中小金融机构还从未接触过气候风险这个概念。在对相关风险的认识和内部能力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欧洲机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五)绿色金融产品还不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产品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面向投资者提供的ESG产品,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和流动性方面比发达市场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绿色金融产品还没有与碳足迹挂钩,碳市场和碳金融产品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碳市场的对外开放度还很低。


政策建议


我国提出了碳中和的目标之后,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大力度的改革举措,经济的低碳转型并不会自动加速,主要行业的净零排放也不会自动实现。我们的数量分析表明,如果继续按现有的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来发展经济,未来30年内我国的碳排放将持续保持高位,不可能达到净零排放,也很难实现在2030年前达峰的国际承诺。


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构建了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绿色金融标准、信息披露水平和激励机制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产品体系还没有充分解决低碳投资所面临的瓶颈,金融机构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气候转型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来防范和管理这些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加速构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体系。一是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30、60路线图,出台一系列强化低碳、零碳转型的政策,强化各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二是从标准、披露、激励和产品四个维度系统性地调整相关政策,构建符合碳中和目标要求的绿色金融体系,保证社会资本充分参与低碳、零碳建设,有效防范气候相关风险。


(一)地方和产业部门应规划碳中和路线图。第一,中央应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拿出落实碳中和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路线图,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早实现碳中和。根据我们从若干地区了解的情况,许多省市(包括主要负责人)对碳中和的内涵、背景和意义的了解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地方的产业部门也尚未理解碳中和目标意味着电力、交通、建筑和工业等部门必须大幅度转型,也没有认识到习总书记提出的远期愿景需要现在就开始行动,否则会由于碳峰值过高带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负担。一些地方仍然误以为由于煤炭是本省的资源禀赋,必须充分利用,因此,还在继续规划煤电和依赖传统高碳技术的项目。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有意愿落实碳中和目标,但由于面临部分传统高碳行业的阻力,中央又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因此不愿意率先推出碳中和路线图。我们建议,中央应该给予地方明确的指引,要求各地尽快制定落实碳中和目标的规划和实施路线图,并鼓励可再生能源资源充裕、林木覆盖率较高、服务业比较发达、制造业比重较低、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地区尽早(如在2050年前后)实现净零或近零排放,建立净零排放示范园区和示范项目,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样板。   


第二,中央应明确要求相关部委制定零碳发展规划和碳汇林业发展规划,并尽可能将具体目标纳入相关行业的“十四五”规划。碳中和目标的落实涉及所有高碳行业的转型,因此互相协调的行业规划十分重要。根据我们的初步分析,这些行业规划必须在“十四五”期间开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应该以大幅度减排作为未来五年、十年的约束性条件,乃至首要任务,而不是将低碳发展仅仅作为政策规划中“锦上添花”式的点缀。比如,在能源行业的“十四五”和十年规划中,必须明确提出停止新的煤电项目建设,大幅提高光伏、风电、氢能、海上风电和储能技术的投资目标。应该考虑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宣布停止燃油车销售的时间表,继续保持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和支持力度,大规模进行充电桩等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和部署。在绿色建筑领域,应该尽快大规模实施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和近零排放建筑标准,对零碳建筑提供更大力度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在工业领域,应该大力引进国际上先进的低碳、零碳技术,对各类工业制造进行大规模的、全面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植树造林以提升区域储碳量与增汇能力。


(二) 以碳中和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应该开始规划支持碳中和目标的绿色金融路线图。我们估计,在未来几十年内,在全国实现碳中和可能需要数百万亿元的绿色低碳投资。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要满足如此大规模的投资需求,90%左右的资金必须依靠金融体系来动员和组织。因此,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地方都有必要牵头研究和规划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图。


这个路线图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目标落实到主要产业的中长期绿色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编制绿色产业和重点项目投融资规划,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措施,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和绿色氢能、工业低碳化、建筑零碳化、交通电动化、煤电落后产能淘汰等。二是建立绿色产业规划与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一系列绿色低碳产业、产品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立绿色项目与绿色融资渠道的协同机制,包括服务于绿色项目和绿色资金的对接平台。三是以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包括修改绿色金融标准,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对绿色低碳投融资的激励机制,支持低碳投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具体建议如下:


1.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修订绿色金融标准。虽然人民银行牵头修订的新版《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已经剔除了“清洁煤炭技术”等化石能源相关的高碳项目,但其他绿色金融的界定标准(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产业目录等)还没有作相应的调整。未来,应该按照碳中和目标修订绿色信贷、绿色产业标准,建立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的界定标准,同时保证符合这些绿色标准的项目不会对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2.建议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敞口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中,应该包括对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棕色资产的信息,也应该包括这些资产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初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其持有的棕色或高碳行业资产风险敞口(如煤炭采掘、煤电、钢铁、水泥、化工、铝业等行业的贷款和投资),并计算和披露接受贷款和投资的企业碳排放和碳足迹。中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主要贷款/投资的碳足迹(或向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投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如绿金委)和国际合作机制(如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组)应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能力建设,推广领先机构的最佳实践。


3.监管机构应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强化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只有数家银行开展了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多数大型金融机构开始有所认知但尚未建立分析能力,多数中小机构还未意识到气候转型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声誉风险。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指示我国金融机构参考NGFS等有关做法,开展前瞻性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行业协会、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也应组织专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并重点开展这个领域的国际交流。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宏观层面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研判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考虑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结果。


4.围绕碳中和目标,建立更加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建议人民银行考虑设立较大规模的再贷款机制(每年数千亿级别),专门用于支持低碳项目;将较低风险的绿色资产纳入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将银行资产的碳足迹纳入绿色银行的考核评估机制,并将银行的碳足迹与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挂钩;考虑在保持银行总体资产风险权重不变的前提下,降低绿色资产风险权重,提高棕色/高碳资产风险权重。在对整个银行业推出风险权重的调整办法之前,可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金融机构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5.外管局和主权基金应开展ESG投资,培育绿色投资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和主权基金可以参考NGFS的建议,主动开展可持续投资,以引领私营部门和社会资金的参与。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和主权基金按可持续/ESG投资原则建立对投资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机制,建立环境和气候风险的分析能力,披露ESG信息,支持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积极发挥股东作用,推动被投资企业提升ESG表现。


6.监管部门应该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资(包括对“一带一路”投资)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继续在“一带一路”地区投资煤电等高碳项目,有损于中国“一带一路”绿色化倡议的国际形象,也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和金融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我国对外投资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估机制,严格限制对污染和高碳项目的海外投资;支持我国金融机构承诺大幅度减少和停止对海外新建煤电项目的投资和担保。通过国际合作渠道,推动中、日、韩协同减少和停止对第三国的煤电投资。


7.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转型融资,包括设立转型基金和发行转型债券。要实现碳中和,不仅仅要支持纯绿的项目 (如清洁能源、新建的绿色交通和绿色建筑项目等),也要支持化石能源企业向清洁能源转型、老旧建筑的绿色低碳改造、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等。后者一般被称为转型经济活动,也需要大量融资和一定的激励机制。欧洲已经建立了一些转型基金,支持高碳企业向低碳转型,同时避免失业;也推出了一些转型债券,支持传统能源企业引入新能源项目,将废旧矿山改造为生态景区等。我国也应借鉴这些经验,在认定标准、披露要求、激励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支持转型融资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推出转型债券、转型基金、转型保险等金融工具。


(本文作者系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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